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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来源:人力资源法规选编         更新时间:2007-4-4 8:45:29
第270号
现发布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
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
(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)


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(一)新年,放假
1(11)

(二)春节,放假
3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

(三)劳动节,放假
3(51日、2日、3)

(四)国庆节,放假
3(101日、2日、3)
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(一)妇女节
(38)
,妇女放假半天;
(二)青年节
(54)14
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三)儿童节
(61)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
天;
(四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
(81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 
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
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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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成时间:2009-1-8 19:46:58